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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成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
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是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
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
上受市建管办领导。
第五条 进行建议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是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
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这是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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